委托他人轉讓著作權,應按哪個稅目繳納營業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著作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44號)規定,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授權或許可他人(以下簡稱“受托方”)向第三者轉讓“所有權人”的無形資產時,如“受托方”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向第三者轉讓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所有權人”承擔,“所有權人”應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轉讓費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受托方”取得的傭金或手續費等價款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項目繳納營業稅。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者轉讓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由“受托方”承擔,“所有權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均按照“轉讓無形資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如受托方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在我國境內使用,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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