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國與新加坡稅收協定中關于“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締約國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稅”,應如何理解?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及議定書條文解釋》(國稅發〔2010〕75號)規定,根據本條及協定議定書的規定,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締約國另一方取得的收入,在另一方免予征稅。具體是指:1.新加坡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中國取得的收入,在中國豁免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2.中國居民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業務,從新加坡取得的收入,在新加坡除免征所得稅外,其應稅勞務在新加坡可以以零稅率適用貨物與勞務稅,且服務接受方就該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在新加坡可予全額抵扣。
版權所有 © 2012 長治市財誠會計師事務所 關鍵詞:評估 審計服務 項目咨詢服務 管理咨詢-稅務服務 代理記賬 驗資服務
公司地址:長治市太行東街168號永盛大廈四樓 聯系電話:0355-2020293 電子郵箱:caichengkuaiji@163.com